门窗十大品牌|高空坠物案为何总是“连坐”担责

2024-02-10浏览: 常见问题

  以2001年轰动全国的首例高空无主坠物连坐赔偿案为例。2000年5月11日凌晨,重庆的一千万富翁郝跃在家附近被楼上掉落的3斤重烟灰缸砸成重伤。休养一年后,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24家住户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最终,渝中区法院判决由22个住户各赔偿郝跃8101.5元,共计17.8万余元。然而,判决生效12年后,郝跃再次来到重庆渝中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为他在12年的时间里仅收到3名被告不到2万元的赔偿。

  同样的情形还有国内首例商业区高空坠物致伤案。2011年8月15日下午,27岁小伙陈涛骑车路过成都锦阳商厦时被楼上落下的杯子砸伤头部,留下了创伤性癫痫的后遗症。因为找不到“扔杯子的人”,陈涛3年后将可能扔杯子的一百多家商户告上了法庭。该案2014年4月28日开庭时,法官仅核实被告是否到庭就花了42分钟。最终,法院判令124户商家分别补偿原告陈涛1230元,共计152520元。然而,直到今年10月,陈涛仍有5万的补偿金没拿到。

  两个案例中,受害人拿不到补偿金的原因十分一致——多位被告觉得自身很冤,不该为实际丢弃坠物的肇事者担责。

  实际上,在2010年之前,各地法院关于高空坠物案的判决并非一边倒地倾向于受害者。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高空坠物案便开始采用连坐担责的判决方式。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验证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这也是目前法院判决高空无主坠物案的主要法理依据。

  然而,这条被俗称为“高空坠物连坐法”的规定自诞生以来便备受争议,反对者认为由未丢弃坠物的人为肇事者担责不公平,支持者认为由可能施加行为的建筑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能分担受害者的损失并体现社会正义。

  “在正常的情况下,受害人必须对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就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是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一种保护。相反地,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不能验证自己没有侵害可能性的高层户主承担公平责任,对受害者做到合理地补偿,若高层住户可以举证不存在侵害的可能性,亦可以免于公平责任的承担。这样的‘连坐’恰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韩骁说。

  而在法院方面,连坐担责的判决也有救济和预防的目的。成都高空坠物案的判决书中提到:“法律之所以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将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高空坠物现象的发生,一部分是人的因素,一部分是建筑规划设计及管理因素,“人的因素通过慎独自律和业主间的监督以及物业的提醒来规范,建筑方面要严格高层建筑窗户设计评判标准。”

  据了解,为避免高空坠物事件发生,有关部门此前已对高层楼房的窗户设计出台了指导性意见和相关规范措施。2009年,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出版发行的《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明白准确地提出,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平开窗,而已经采用外平开窗或推拉窗的,应有加强牢固窗扇,防止脱落的措施。《北京市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也规定,建筑外窗应为内平开下悬开启形式,高层及超过100米高度的住宅建筑严禁设计或采用外平开窗。采用推拉门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此外,也有专业的人建议,在推动有关部门的监管方面下工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赵廉慧曾表示,发生高空坠物伤人事故后,除了让建筑使用者承担补偿责任,还应该追究相关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毕竟这是疏于管理导致的事故,应利用责任承担机制让有关部门单位负起责任,这样监管部门就能够最终靠加装摄像头等方式监控高空抛物现象,从而避免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发生。

  据了解,香港房屋署在2003年就成立了侦查高空抛物特别任务队,由专门的巡警人员巡逻、监督以示警戒,利用各种高科技手段做监督破获多起相关案件,使得香港地区的高空抛物事件少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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