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十大品牌|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86号)

2024-01-13浏览: 企鹅电竞首页

  2020年6月17日,根据举报,称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E13栋6号凤铝门窗(招牌名)存在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业权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身着制服对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E13栋6号铺面进行检查,铺面里摆放了凤铝铝材、桂铝铝材、旺发铝材加工好的门窗,用于销售。现场检查时工作人员夏昌萍在场配合检查,现场夏昌萍无法提供该地址的营业执照。我局于2020年7月9日经市局领导同意,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本案中无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万俊波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向南宁适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了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E13栋6号铺面。在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开始在上述商铺对外从事销售加工铝材门窗的经营活动,但因受到2019年底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至被查处时止,未产生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从事销售加工铝材门窗的经营活动过程中,因顾客询问和有购买意向最多的产品是凤铝铝材,逐在上述商铺的门头正上方制作、悬挂了一块标注了“

  凤铝门窗金鼎装饰主营:阳光房、断桥窗纱一体、重型门、凤铝、南南铝、平开门、平开窗吊趟门、弧形阳台、玻璃地弹门、隐形防盗网、金刚网铝合金防盗网海利304不锈钢防盗网、扶手等切大型工程电线”等字样的铺面牌匾,目的用于向顾客示明其所经营铺面中主要销售的主打产品和类型。当事人在上述铺面所经营的凤铝铝材是从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的授权经销商处购进的产品,有进货单据、合格证等合法来源购进凭证。当事人的所经营的凤铝铝材产品并未发现有侵犯“凤铝”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事人虽在店铺门头上悬挂含有“凤铝门窗”等字样的招牌,但其目的是为向顾客示明其所经营铝材产品的真实来源和产品品牌,其所经营的凤铝铝材产品属于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的授权经销商处购进的合法商品,与其招牌所示内容相符,其招牌所示内容真实,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所指的不正当竞争或侵权行为。但当事人存在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铝材产品经营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贰份、承租方南宁适者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万俊波租赁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E13栋6号铺面租金《收款单》复印件壹份、《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书》壹份、《凤铝铝材专营店送货单》复印件壹份、《喷粉型材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壹份、《合格证》壹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4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告〔2020〕1000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依法适当从轻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宁市各农行网点(户名:南宁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农行南宁市长湖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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